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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鲁姆分类法的5个常见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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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鲁姆分类法的5个常见误解

通过格兰特•威金斯&TeachThought员工

承认吧,你只是读了六层的列表布鲁姆的分类,而不是解释每个层次和分类法背后的基本原理的整本书。不用担心,你不是一个人,大多数教育家都是这样。

但这种效率是有代价的。许多教育家对分类和等级的看法是错误的,下面的错误说明了这一点。可以证明,共同核心标准最大的缺点是在使用以认知为中心的动词时避免过于谨慎,这与分类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关于布鲁姆分类法的5个常见误解

1.分类法的前两个或三个层次涉及“低阶”,最后三个或四个层次涉及“高阶”思维。

这是错误的。唯一较低顺序的目标是“知识”,因为它在测试中只需要回忆。此外,认为“理解”是没有意义的nd层次-只需要较低层次的思想:

口译的基本行为是,当给出一种交流时,学生能够识别和理解其中的主要思想,并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需要有良好的判断力,在解读文件时要谨慎,要有自己的想法和解释。它还需要一些能力,不仅仅是重新措辞文件的各个部分,以确定文件中更大和更一般的概念。口译员还必须认识到可以作出解释的限度。

这种高阶思维——总结、主要思想、有条件的、谨慎的推理等——不仅是我们一半的学生在阅读中都达不到的水平。顺便说一下:短语“低阶”和“高阶”在分类法中没有出现。

2.“应用”需要动手学习。

这是不对的,这是对“应用”一词的误读,正如文中所阐明的。我们将想法应用到情境中,例如你可能理解牛顿三定律或写作过程,但你能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解决与之相关的新问题吗?应用程序:

分类法的整个认知领域是按层次结构排列的,即每个分类都需要在分类顺序中较低的技能和能力。应用类别遵循这一规则,即应用某物需要“理解”所应用的方法、理论、原则或抽象。老师经常说,“如果一个学生真正理解了什么,他就可以应用它。”

在理解类的问题中,学生需要对一个抽象概念有足够的了解,以便在被特别要求时能够正确地演示它的用法。然而,“应用”需要更进一步。给学生一个新问题,他将应用适当的抽象,而不需要被提示哪种抽象是正确的,也不需要被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

注意关键短语:Given a新问题对学生,他将申请适当的抽象不需要任何提示。因此,“申请”实际上是“转移”的同义词。

事实上,作者强烈主张学习的应用/迁移是首要的:

我们所学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为了应用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情境,这一事实表明了应用目标在普通课程中的重要性。因此,学校项目的有效性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从未遇到过的情况应用的情况。熟悉教育心理学的人会意识到这是训练转移的老问题。研究表明,理解抽象概念并不能证明个人能够正确地应用它。显然,学生还需要在重构和分类情境方面进行练习,以便正确的抽象应用。

为什么是UbD。在应用中,问题必须是新的;学生必须在没有提示性的工作表的提示或提示的情况下,判断之前所学的内容是否适用;学生必须在处理非常规问题上得到训练和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设计了UbD,回溯了Bloom的定义应用程序。

至于支持转学的教学目的(和其他不同)类型的转移),作者严肃地指出:

“我们也试图整理一些关于不同类型的教育结果或行为的成长、保留和转移的文献。在这里我们发现很少相关的研究。“……不同的教育程序提出了许多主张……但这些主张很少得到研究结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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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分类法的每一层次下所列出的动词或多或少是相等的;它们是关卡的同义词。

不,分类法有不同的子层次,每个子层次的认知难度都增加。

例如,在知识、术语的体现形式就是知识,更要求形式的回忆是知识的主要想法,计划和模式的研究领域,在最高水平的知识是知识的理论和结构(例如,了解国会的结构和组织。)

在理解方面,按难度顺序分为三个层次:翻译、口译和推断。例如,扫盲中的主要思想就属于解释范畴,因为它要求的不仅仅是将文本“翻译”成自己的文字,如上所述。

4.分类法建议教育的目标是“理解”。

只是在“理解”这个术语的意义上太宽泛了。相反,分类法帮助我们更清楚地描述了我们所寻求的不同层次的理解:

回到“理解”这个术语的例子,教师可以使用分类法来决定他想要的几个意思中的哪一个。如果它意味着学生……意识到一种情况……用与最初用于描述它的术语稍有不同的术语来描述它,这将对应于分类法中的“翻译”(翻译是理解下的一个子层次)。更深层次的理解将反映在分类法的下一个更高层次,“解释”,在这个层次,学生将被要求总结和解释……还有其他层次的分类法,教师可以使用它们来表示更深层次的“理解”。

5.分类法的作者确信分类法是有效和完整的分类法

没有他们不。他们指出:

“我们试图安排教育行为从简单到复杂是基于特定的想法简单的行为可能成为集成和其他同样简单的行为,形成一个更复杂的行为……我们的证据并不完全令人满意,但有一个明显的趋势指向行为的层次结构。

他们特别关心的是,没有单一的理论的学习和成就

解释了我们试图分类的教育目标中所代表的各种行为。我们被迫同意希尔加德的观点,即每种学习理论都能很好地解释某些现象,但在解释其他现象时就不那么充分了。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比目前看来更大的综合学习理论。

后来的模式——比如Webb的深度知识和修订的分类法——无法解决这个基本问题,这对所有现代标准文档都有影响。

为什么这一切都很重要

“共同核心标准”最大的失败,可以说是忽略了这些问题,在标准中对动词的使用过于随意。

在使用标准中的动词方面似乎没有试图做到精确和一致,从而使使用者几乎不可能了解标准所规定的严格程度,因此在当地评估中需要严格程度。(在任何文档中都没有提到这些动词选择是多么刻意,但我从之前在新泽西和特拉华州的经验得知,动词的使用是随意的——事实上,写作团队开始改变动词只是为了避免重复!)

问题已经显现:在许多学校,评估并不像标准和实践测试所明确要求的那么严格。难怪分数这么低。我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对这个问题有更多的阐述,但是我的以前的标准职位就我们面临的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背景资料。

更新:人们已经在推特上和我争论不休,好像我同意这里所说的一切。我在这里说不出布鲁姆对分类法的看法是对的。(他对自己作品的怀疑表明了我的真实观点,不是吗?)我只是在报告他所说的和经常被误解的东西。事实上,我正在重新阅读Bloom,作为对分类法的批判的一部分,以支持修订后的第3版的UbD,在这个版本中,我们呼吁对学习和评估的深度和严格性的概念有一个比目前存在的更复杂的观点。

这篇文章首先出现在格兰特的个人博客;补助金可在在推特上这里;关于布鲁姆分类法的5个常见误解图片归属flickr用户langwitches